解约催告

  仪器信息网 ·  2009-11-26 09:53  ·  7670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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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
催告方式
程序意义
民事行为
适用范围
履行期限
履行解约催告的前提,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否则,就没有解除合同的必要。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的合同不存在解约催告的问题。
解约催告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进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债权人已经留给了必要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债务的,此时债务履行期限应属届满,债务人已构成迟延履行,债权人即可履行解约催告。
催告方式
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以成为解约催告的方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就应认定履行了解约催告。此外,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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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还可以委托的方式进行。
在当事人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时,解约催告不能在起诉的同时以起诉代替。因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前提是须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又是解约催告,从违约至合同解除的顺序是:因迟延履行违约――解约催告行为――产生解除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所以,不能本末倒置,先行使权利而后补充权利产生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催告,而以起诉代替催告并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如果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合同,仅以起诉代替催告要求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不在此限。
合理期限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义务人延迟履行的情形下,经催告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解除权产生。这里的3个月期限,是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里涉及解约催告中的合理期限所作出的专门规定。依照约定优于法定的原理,务的,合同解除权产生。对于合理期限,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另外,也有法定的方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理期限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那在既无约定又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又如何确定合理期限呢?此时应由债权人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因为解约催告的本身就包括合理期限的内容,债权人进行催告就是要求债务人在什么时间内做什么。不过,此时的债权人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当对债权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发生疑问时,居中裁判之法官应权衡履行行为的难度、复杂性及客观情况,确定合理期限的度,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债权人确定的“合理期限”不合理,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程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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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约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解约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解约催告程序对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约催告程序的特点
(一)当事人的特定性
解约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持有人。
(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解约催告主要适用于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申请人提出请求。对法院而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三)案件的非讼性
适用解约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属于非讼事件。
(四)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一是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对申报权利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法院才可以做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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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解约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解约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解约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解约催告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节解约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一)解约催告申请的提出
解约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解约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
(二)解约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解约催告前提出。解约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解约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解约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止付和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解约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解约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1、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
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解约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在法律上产生终结解约催告程序的效力。
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解约催告追求的是合同利益的实现和自身权利的保护,并无损害债权人之虞,该行为应属于纯获利益的范畴。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解约催告,应适用法律关于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规定,属有效催告。
按民法第229条: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前项催告定有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民法第254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于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其契约;第255条:依契约之性质或当事人之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期为给付不能达其契约之目的,而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时期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不为前条之催告,解除其契约。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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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解约催告只适用于因迟延履行引起的合同解除之中,而不适用于下列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3)协议解除;(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5)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6)其他根本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如因迟延履行而损害另一方的期限利益及因情事变更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等。此外,即使在某些迟延履行的情形下,也不必苛求解约催告程序。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系因其经营不善已从根本上丧失了履行能力,债务的不履行已经成为完全不能和客观不能,便没有必要再强行要求当事人去履行解约催告,否则会使当事人扩大损失。当然,在上述合同解除中,如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催告,仍然依其约定。
还有个问题值得注意,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此处的催告属于解除权行使催告,它属于选择权行使催告的范畴。解约催告和解除权行使催告,同样都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但前者导致解除权产生,而后者导致解除权消灭;前者只适用于因迟延履行导致的合同解除,而后者还可以适用其他的合同解除之中;前者由享有解除权的守约方履行,而后者的履行一方则不享有解除权,且多数为违约方。所以,应注意两者的区别,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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