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

  仪器信息网 ·  2009-10-15 13:18  ·  9404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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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产生
形态
责任豁免
特征
董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该责任由公司董事来承担,而不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第二,该责任是董事向公司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向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或公司之内的其他人来承担;第三,该责任既包括董事对公司的契约上的责任,也包括董事对公司的侵权责任;第四,该责任既包括公司法上的责任,也包括一般民法上的责任;第五,董事在承担上述责任的同时,不排除他承担行政法和刑法上的责任;第六,对董事责任的强制执行,除民事诉讼外,还可能有政府的执行。
产生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54135kba9e9g5mlisas9.jpg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之责任,乃是其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换言之,董事要承担责任,应以其违反对公司的义务为前提。因此,在对董事责任进行分析之前,须就董事对公司所应负的义务略为阐述。
董事的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在大陆法系中也被称作以善意行事的义务(Dutytoactingoodfaith),在英美法系有时也被称作受托义务(FiduciaryDuty)。意指董事应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应忠于公司利益,并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互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具体来说,董事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交易的义务
这里的交易乃指利益冲突的交易,即董事直接或间接的与公司所进行的交易,包括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与公司所做的交易。美国《模范公司法》第8.60条和日本商法典对此均有明文。在有利益冲突之情形,董事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损害公司利益。为防止发生这种后果,各国在公司法的长期实践中,发展出了一系列复杂的规则。
利益冲突的披露。在发生利益冲突的场合,董事须将利益冲突的相关情形向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披露。至于披露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未进行披露的后果,各国立法例及实践则或有不同。如英美规定董事须披露其在交易中利益的性质和程度,日本则要求披露交易的重要事实。若无披露,交易虽经有关机构批准亦可撤消。披露须在合理期间内进行,一般从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冲突交易时起的下一次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上进行,至迟不得晚于对此交易提起诉讼后的一个合理期间内。
二不得要求公司贷与金钱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各国公司法多禁止公司向董事贷与价钱或为董事提供担保。其根本原因在于防止董事为谋私利加损害于公司。但在英美公司法上,为激励董事或其他员工为公司尽心尽力,同时促进公司的发展,多规定公司于下列情形可为董事或其他员工提供担保:1根据股东大会的批准向员工提供的贷款或担保;2在向股东大会披露开支目的、贷款额度和担保情况并获股东大会批准后,为让董事克尽职守或填补其职务活动中的开支或为帮助专职员工获取基本居住条件时。
三不得利用公司机会的义务
董事基于其所居职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对该等信息,董事应将其提供给公司,以促进公司利益的发展,不得置公司利益于不顾,而谋取私利。这一关于公司机会的理论,首先发展于美国,而在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也并有之。
四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若从事与公司所营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则不仅仅在利益上与公司存在冲突,而且董事还可能滥用应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因此,各国公司法都有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0条规定,“董事不得在其他与公司竞争的公司中出任无限责任股东,也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经股东大会准许的情况不在此限。”
形态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5413rw7ljggrlzrwgar2.jpg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处罚
董事违反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因其所违反义务的内容和程度的不同以及违反义务的不同的行为表现而呈现不同的形态。但是这些责任形态并不是相互孤立的,他们也可能同时地发生和存在。总的说来,董事责任的形态包括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返还公司财产、宣告违法合同无效、取消违法担保以及赔偿损失等。
董事责任形态之一:停止侵害
原则上说,董事任何违反义务的行为都可能侵害公司利益,因而,当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均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例如在董事滥用公司财产或侵占公司财产的场合,当董事侵占或滥用公司财产的行为正在进行之时,公司或股东可请求他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这一责任形态尤其适用于那些具有持续性特征的侵害行为。从本质上说,董事责任的另外两种形态,即宣告违法合同无效,取消违法担保,也具有停止侵害的特征。停止侵害的前提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若侵害行为已经过去,则只能请求董事承担其他的责任,如没收违法所得,返还公司财产,赔偿公司损失等。停止侵害并不影响对董事其他责任的执行。若董事在停止侵害时已经获得违法收入,则他应被没收违法收入;若他因侵害行为已经占有公司的财产,则他应返还公司财产;若公司已经因侵害行为而遭受损失,则他应赔偿公司损失。
董事责任形态之二: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与公司所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及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场合。在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要求,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担任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此时他所获得的利润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应归于公司。例如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在其第(1)款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后,又在第(2)款规定:如果一名董事会成员违反了这一禁令,监事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司也可以要求该成员将他为个人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作为是为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以及要求交出他在为他人的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报酬或者放弃对报酬的要求。在董事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情形,他或者要赔偿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要将其因利用公司机会所获的违法利益归于公司。但是须注意的是,如果一个机会到达公司后,公司放弃或者无法利用该机会,则董事可以利用机会或将之提供给第三人。2此外,如果董事及时地将机会报告给公司后,该机会被公司不当拒绝,并且公司拒绝机会非因该董事的行为所致,则该董事可以利用已被公司拒绝的机会。而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由进行拒绝的董事或股东承担。
董事责任形态之三:返还公司财产
返还公司财产适用于以下情形:第一,董事侵占公司财产;第二,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从而不当获得公司财产;第三,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获得本应由公司获得的财产,董事因违法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贷与金钱而获得的财产。返还公司财产以财产仍然存在为前提,若财产已经不再存在,自无返还可能。若财产虽然存在,公司并未要求返还财产,仅要求董事赔偿损失,则董事也不必返还。若财产虽然存在,但返还财产仍不足以弥补公司所受损失,则公司仍可请求董事就未获补偿的部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除董事直接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一般是在董事的另两种责任,即宣告违法合同无效或取消违法之担保已获执行之后或与其同时执行。在董事违法要求公司贷与金钱的情形,若公司取消违法之担保,则董事须返还从公司所获的金钱。此种返还,在性质上当然也属对对公司财产的返还。
董事责任形态之四:宣告违法合同无效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5417lxx76ahdi6rozshv.jpg小股东追究董事责任的法律方法
宣告违法合同无效,一般是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和董事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情形。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的情形,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已被公司董事会批准,则该合同已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然不得再宣告其无效。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未获批准,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在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场合,若该机会是为公司所拒绝或放弃的机会,则董事利用该机会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亦不得被宣告无效。只有当机会是对公司有利的而董事却隐瞒不报,私自利用该机会为其个人或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或在公司虽已知悉机会但尚未就该机会做出决策之前,董事抢先利用机会非为公司的利益所签订的合同,方可以被宣告无效。当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若合同尚未得到履行,则不再履行;若合同正在履行,则中止履行。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一般不再宣告无效,仅由董事对公司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若公司未受损失,则董事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若公司受有损失,则董事仍须承担赔偿公司损失或将其从该合同中所获利益归于公司。
董事责任形态之五:取消违法担保
取消违法担保,仅适用于公司违法对董事提供担保的场合。若公司虽对董事提供了担保,但在该违法担保被取消前,公司尚未被执行担保责任,则此时公司尚未受到损失,董事自不必再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被执行,或虽未被执行,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取消担保已不可能,则公司只能要求董事承担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虽无以上情形,但公司因向董事违法提供担保而受有损失的,董事亦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豁免
董事责任豁免之一:商事判断规则
商事判断规则为美国判例法所确立,并被制定法采纳。迄今已成为英美董事责任豁免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所谓商事判断规则,是指无利害关系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董事在做出决定时,除非具有重大过失或具有恶意,则即使该决定看起来对公司是十分有害的,董事也不对其承担责任。
董事责任豁免之二:公司章程约定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15417a43vlxbn8abn4bxt.jpg董事责任
除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商事判断规则免除董事的责任外,美国的许多州也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限制或者免除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或者规定或通过其他文件规定或约定,当董事因其所做的决定而受到起诉时,公司补偿他因此所受的损失。
董事责任豁免之三: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董事责任,一般是通过股东会对董事越权行为的追认来实现的。在英美公司法中,要求董事须请求股东会召开会议,对是否追认其行为进行表决。董事在通知股东开会时,应在其通知中表明开会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批准其行为。
董事责任豁免之四:董事会决议
由董事会决议来免除董事责任,在美国较为常见。例如1991年修订的《示范公司法》在第8.62节关于董事活动的规定中即详细规定了董事会批准董事抵触利益交易的程序。
董事责任豁免之五:监事会许可
在德国,1993年修订的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和第89条是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和公司向董事提供信贷的规定。这两个条文反映出,在德国股份公司中,监事会的权力是十分强大的。它拥有追究和豁免董事责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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