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市场认证

  仪器信息网 ·  2009-09-04 11:32  ·  8152 次点击
(一)基本图案
(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三)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一)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志);(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三)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
第二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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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http://www.21food.cn/html/biaozhun/8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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