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补偿模式的探讨
仪器信息网 · 2009-05-20 21:40 · 4875 次点击
摘要: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是通过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直接决定了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转移和补偿速度。文章分析了现行折旧方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新的补偿模式——等额贴现折旧法。
关键词:固定资产;损耗价值补偿;货币时间价值;通货膨胀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其中,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称为平均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称为加速折旧法。
由于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决定了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转移速度和补偿速度,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总额和上交所得税的高低,并直接关系到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和企业的竞争能力,在许多企业中固定资产是其资产的重大组成部分,因此,折旧对这些企业确定和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能够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对现行折旧方法的评析
设某企业购入一台设备,价值为6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6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两个因素后的折现率为10%。按现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及其现值如表1所示(计算过程略)。
从表1可以看出,年限平均法的最大优点是计算简单,易于理解,但不利于企业加速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有利于企业加速回收投资成本,降低固定资产价值损失和效能损失的风险;有利于企业均衡成本费用,稳健经营;加速折旧法下固定资产的补偿价值(折旧额现值的总和)高于年限平均法下的补
偿价值,有利于设备的更新。但在固定资产数量较多的情况下,计算折旧的工作量较大。
从表1还可看出无论是现行的哪一种折旧方法,其折旧额现值的总和都小于应计折旧额即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由此可见现行折旧方法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
(一)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使损耗价值补偿不完整
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依据的,其实质是站在现在这个时点以现行的物价水平把投资成本分配到以后各期,很显然这从根本上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虽然有人认为加速折旧法不存在这方面缺陷,因为它们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投资,减少因为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但由于使用该方法收回的依然是历史成本,没有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动因素,没有从根本上基于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认各期的折旧额,因而即使是加速折旧法也不能弥补由于货币时间价值而产生的差额,这部分差额既没有被转入产品的成本或费用,又没有被计入企业的损益,形成企业资产的一种无形损失,时间越长,固定资产价值越高,市场利率越高,该损失就越大。
(二)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不利于组织设备更新
现行的折旧方法都是基于物价稳定的环境下和币值不变的会计基本假设之上的折价方法。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稳定和币值不变的假设均已受到冲击,此时如果仍以传统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显然已不合时宜。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如果物价上升,固定资产未来的重置成本将升高,由于折旧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因此,折旧额不足以重置固定资产。加之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效能更高的设备,现行方法计提的折旧额更难满足在未来购建技术性能更加先进的设备。反之,在通货紧缩环境下,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计提折旧,必然会导致多提折旧,致使企业虚减利润,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三)现实收入与历史成本费用不配比
用现行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实质上是历史成本的收回。在物价水平上涨的情况下,固定资产价格上涨,利用固定资产生产出的产品价格也上涨,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只是对历史成本的分摊,而利用固定资产生产出的产品却是按现行的价格计算产品收入,将若干年前的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分摊额与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产品销售收入进行配比,显然不是建立在同一时间的物价指数基础之上的,这样的配比不科学。
(四)固定资产原值与预计净残值不具有可比性
固定资产原值是一个历史数据,是企业基于购买或自建该项固定资产时的物价而花费的各项相关支出。而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计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它是一个未来值,是企业在一个预期状态下对未来收入的一种估计,由于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并且它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金额的大小都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因此,将历史数据与未来数据进行比较既不符合客观性原则,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多个项目有影响,进而对企业的长短期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以及各杠杆系数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