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ziling0910 ·  2007-12-25 09:27  ·  50312 次点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许可办理程序
第一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第(二)至(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
第二条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三条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1份。
第六条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章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受理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对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对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
第九条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现场审查前,应送达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告知书》,《现场审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审查前将《现场审查告知书》原件送交受审查安检机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审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受审查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合格”的,直接报委派部门。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填写《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受审查安检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审查组将《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委派部门。
第十六条“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纠正后应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受审查安检机构可以通过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审核合格的,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为审查员)填写《现场审查补充报告》。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
第十八条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许可的批准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的15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的整改纠正时限自现场审查“不合格”结论做出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纠正或未能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以上工作时限的要求,不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需要的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国家质检总局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对获得检验资格证书的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安检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安检机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的变更,安检机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1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上述的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
第二十七条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核查、批准;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变更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给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对检测场所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条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第三十一条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6。
第三十二条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定制。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17),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作。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制作。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见附件18。
附件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告知书》;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审查报告》;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补充报告》;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1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
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分组计划表》;
1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计划表》;
1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会议签到表》;
17.专用章样式;
18.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
19.首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20.末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2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申请书
 
 
检验类别:
机构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机构住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检测场所地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固定资产
(万元)注册或开办资金
(万元)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检验技术
人员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如有)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 
大型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小型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其他车型检验能力(辆)
特殊检验能力(辆)
车型名称车型代号申请检验车型范围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A1、A3
大型货车B2
牵引车A2
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B1、C1、C2
低速货车C3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C4、D
摩托车E、F
轮式自行机械车M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从事机动车检验年限工作岗位
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附页
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
七、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年月日(盖章)
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八、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文件资料名称页数
1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2 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 安检机构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复印件 
 5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
2封面
2.1检验类别:检验类别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两类,一份申请书不得同时申请两类检验类别资格。两类都要申请时,应分别申请。
2.2机构名称:填写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机构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对于事业法人的应填写事业法人证书上的名称。
2.3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须填写)。
2.4联系人:填写机构负责办理许可工作的人员姓名。
2.5申请类别:根据机构申请的情况分别填写“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的,填写“增项”。
2.6资格证号:该项内容仅申请换证时填写,新申请机构填写“/”符号。
2.7申请日期: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1机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检测场所地址: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技术负责人:一般为负责本机构总体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4质量负责人:指对日常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5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但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
3.6检验技术人员总数:指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4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4.1设计年检验能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需加班),本检测线一年的平均检验能力,单位(辆)。
4.2大型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大型车(挂黄牌)的检测线数量。
4.3小型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小型车(挂蓝牌)的检测线数量。
4.4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三轮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的检测线数量。
4.5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检测线数量。
4.6其他车型检验能力:指本机构所能完成的上述三种检测线不能检测的车型的检测能力。
注:4.1~4.6适用于常规检验能力
4.7特殊检验能力(辆):指特殊检验机构的年检验车辆数量。
4.8车型代号:见公安部71号令。
4.9申请检验车型范围:指本机构申请所能从事检验的车型范围。
5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5.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兼职时在工作岗位栏内用“(兼)”标注。
5.2职务填写方式: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当只有一个时填写一个即可。
5.3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附页)”。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6.1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2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3不确定度:指采用该仪器或设备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应同时标注置信因子(或包含因子)k,k=2时可不填写k值。对没有进行不确定度分析的设备,也可填写设备的准确度或精度等级。
6.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指本机构内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的检测设备以及其他单台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全部。
7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7.1提供一套布置图,一页填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
7.2该布置图是检测线相关的布置图,不同于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厂房平面图。
8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8.1受理意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写明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并注明受理申请的日期,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专用章。做出不同意受理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8.2审核结论
常规检验机构的审核结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审核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特殊检验机构的审核结论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审核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审核结论项目有两栏,当第一次对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结果为不合格时,审查组的委派部门在第一栏内填写审核结论和拟办意见,如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第二次现场复查时,对复查结果的审核结论填写在第二栏内。审核结论栏内要详细记录审查过程。
8.3审批意见
常规检验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并填写“同意许可”或“不与许可”,做出“不与许可”意见时要写明理由。审批人员签字或盖章,注明填写日期。
特殊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并填写“同意许可”或“不与许可”,做出“不与许可”意见时要写明理由。审批人员签字或盖章,注明填写日期。
9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提交的文件资料应至少包括: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2)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安检机构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复印件;
(5)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其他
10.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0.2申请书一律用A4纸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10.3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附页或续表。
10.4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证明。10.5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机构公章才有效。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第号

你(单位)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特殊检验资格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告字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特殊检验资格,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做如下补正: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4: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未受字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特殊检验资格,(1)(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据);(2)(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据);……,决定不予受理。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的依据)例:
(1)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第六条的规定;
(2)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3)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不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4)没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5)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未满一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处罚未满三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说明:对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有几条写几条,要全部列出。
附件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技术条件现场审查告知书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局现委派等名人员组成审查组,对你单位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技术条件进行现场审查,请予配合。
如对委派的审查组人员有异议请及时提出并说明理由。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审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所属单位职称/职务
审查组长
审查员
委派部门(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审查报告
受审查机构名称:申请检验车型*:
受审查机构地址:邮编:电话:
检测场所地址:联系人:传真:



论审查组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中的规定,于年月日至月日对该机构进行了审查,共计审查出:
不符合项。
经评价,本审查组对该机构的审查结论是:。
(注:审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组长:
年月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月日




员姓名(签字)单位职称(职务)审查分工审查员证书编号
*如审查结论为合格,则只填写审查合格的申请检验车型。受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7:审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共页第页
受审查机构名称
序号不符合
条款号不符合
性质不符合内容描述
审查组长(签字):
年月日受审查机构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8:审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
受审查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
序号需纠正条款号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方法责任部门完成时间完成情况
注:请附纠正已完成并达到要求的佐证材料,写不下时可附页。
附件9:审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审查补充报告
受审查机构名称
受审查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申请检验类型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检验车型
审查组长联系电话
审查的不符合项目纠正确认情况描述佐证材料说明
附件1
纠正后的复核结论
复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受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注:审查的不符合项目填写不下时可附页。
附件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地址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你(单位)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经现场技术条件审查,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特此告知。
如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的15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11: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未许字第号

企(事)业代码号
地址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你(单位)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特殊检验资格,经审查,不符合该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
变更申请书
检验类别:
机构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现机构名称
现住所
检测场所地址省(区、市)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联系人
资格证号有效期年月日—年月日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
(简要)
二、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
检验车型范围
现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文件资料名称页数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与审查意见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年月日(盖章)
变更后的核查结论
核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年月日(审批部门章)
附加说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减少检验车型范围变更时使用,不用于检测场所的变更(迁址)、检测产品范围的增加变更和检测线变更的申请。
2封面
2.1检验类别:检验类别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两类,一份申请书不得同时申请两类检验类别资格。两类都要申请时,应分别申请。
2.2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填写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机构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对于事业法人的应填写事业法人证书上的名称。
2.3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填)。
2.4联系人:填写机构负责办理变更工作的人员姓名。
2.5申请日期: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1现机构名称、现住所:填写机构现名称、住所。
3.2检验场所地址: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原则上检测场所不得变更。
3.3资格证号:填写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的编号。
4变更内容
4.1机构名称:变更前为原资格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后为现机构名称。
4.2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为原资格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4.4检验车型范围:变更只能用于减少原有检验车型,车型分类方法按公安部71号令的规定执行。
4.5车型代号:见公安部71号令。
5受理意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注明受理申请日期,并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公章。做出不同意受理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6变更后的核查结论
常规检验机构的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特殊检验机构的变更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核查,并填写“核查许可变更”或“核查不予许可变更”,核查人员签字,注明填写日期。
7审批意见
常规检验机构的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并填写“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注明填写日期,并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特殊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并填写“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注明填写日期,并加盖国家质检总局公章。作出“不与许可”意见时要写明理由。
8其他
8.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8.2申请书一律用A4纸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8.3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附页或续表。
8.4有关变更请提供相应的证明(复印件)。8.5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机构公章才有效。
附件14:审查计划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审查分组计划表
序号审查编号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计划审查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审查组长电话
审查组员
审查委派部门名称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现场审查派出单位(专用章)
附件15:审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审查计划表
受审查机构名称
受审查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检验类型
审查组长联系电话
现场审查活动安排
现场审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审查组预备会日-审查组全体成员参加
首次会议日-请受审查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现场审查活动日-请各受审查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审查组内部评定会每日审查工作结束后进行审查组全体成员参加
审查情况通报会日-请受审查机构负责人参加
末次会议日-请受审查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审查组分工审查组成员分工审查的条款
审查组长(签字):
年月日
备注
附件16:审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审查会议签到表
受审查机构名称
会议名称□首次会议□末次会议
时间年月日时分
受审查机构人员
签名职务签名职务签名职务
审查组人员
签名审查职务签名审查职务签名审查职务
列席人员
签名单位职务/职称
附件17:
专用章样式
附件18:
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采用证书的方法表示确认,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
证书的编号规则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四位字母表示,形式如“XKCG或XKTS”,其中字母“XK”代表“许可”,“CG”表示为“常规安全技术检验资格”,“TS”表示为“特殊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第二部分为审查编号,形式如“苏2006001”,前面的汉字用安检机构所在省份的简称,汉字后面的前4位数表示对安检机构审查发证的年份,对常规安检机构,最后的3位数表示安检机构在该省份的许可顺序号,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常规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统一编号;对特殊安检机构,最后的3位数表示全国的许可顺序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对特殊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统一编号。
附件19:
首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1、首次会议由审查组长主持。请到会人员填写现场审查会议首次会议签到表。
2、审查组长首先应介绍进行本次审核的依据:
机构的申请、审查组委派部门的委托、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
3、代表现场审查人员宣读现场审查人员声明,介绍本次审查组成员及审查内容的分工,时间进度安排。
4、邀请受审查机构的负责人用5~10分钟时间简介机构的情况(检测场所的分布,人员的配备,授权签字人,以及检测设备设施的情况),并要求受审查机构派员配合。
5、提议审查工作开始(一般可从参观检测场所开始)。
附件20:
末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1、末次会议仍由审查组长主持。请到会人员填写现场审查会议末次会议签到表。
2、审查组长重复介绍本次审查的依据:
机构的申请、审查组派出部门的委托、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
3、再次代表现场审查人员宣读现场审查人员声明。
4、感谢受审查机构对工作的配合核支持。
5、审查组成员介绍本次审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提出本次审查的有关不符合项的事实,供到会人员提异议。
6、若现场人员没有异议,宣布本次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宣布审查结论。
7、宣布本次审查的结论仅是审查组的初步意见,最终结论以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的结果为准。
8、再次感谢受审查机构的配合和支持,提示受审查机构及时寄出审查工作反馈表。
9、邀请受审查机构的负责人用5~10分钟时间作简短发言。
10、检查有关审查记录、报告、表格是否签字完毕。
11、宣布本次审查工作结束,散会。
附件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附件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许可办理程序
第一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第(二)至(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
第二条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三条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1份。
第六条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章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受理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对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对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
第九条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现场审查前,应送达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告知书》,《现场审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审查前将《现场审查告知书》原件送交受审查安检机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审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受审查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合格”的,直接报委派部门。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填写《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受审查安检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审查组将《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委派部门。
第十六条“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纠正后应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受审查安检机构可以通过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审核合格的,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为审查员)填写《现场审查补充报告》。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
第十八条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许可的批准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的15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的整改纠正时限自现场审查“不合格”结论做出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纠正或未能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以上工作时限的要求,不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需要的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国家质检总局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对获得检验资格证书的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安检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安检机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的变更,安检机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1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上述的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
第二十七条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核查、批准;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变更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给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对检测场所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条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第三十一条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6。
第三十二条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定制。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17),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作。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制作。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见附件18。
附件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告知书》;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审查报告》;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补充报告》;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1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
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
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分组计划表》;
1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计划表》;
1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会议签到表》;
17.专用章样式;
18.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
19.首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20.末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2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申请书
 
 
检验类别:
机构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机构住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检测场所地址省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固定资产
(万元)注册或开办资金
(万元)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检验技术
人员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 
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如有)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 
大型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小型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其他车型检验能力(辆)
特殊检验能力(辆)
车型名称车型代号申请检验车型范围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A1、A3
大型货车B2
牵引车A2
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B1、C1、C2
低速货车C3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C4、D
摩托车E、F
轮式自行机械车M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从事机动车检验年限工作岗位
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附页
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
七、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年月日(盖章)
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审批意见
年月日(盖章)
八、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文件资料名称页数
1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2 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 安检机构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复印件 
 5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
2封面
2.1检验类别:检验类别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两类,一份申请书不得同时申请两类检验类别资格。两类都要申请时,应分别申请。
2.2机构名称:填写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机构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对于事业法人的应填写事业法人证书上的名称。
2.3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须填写)。
2.4联系人:填写机构负责办理许可工作的人员姓名。
2.5申请类别:根据机构申请的情况分别填写“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的,填写“增项”。
2.6资格证号:该项内容仅申请换证时填写,新申请机构填写“/”符号。
2.7申请日期: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1机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检测场所地址: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技术负责人:一般为负责本机构总体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4质量负责人:指对日常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5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但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
3.6检验技术人员总数:指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4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4.1设计年检验能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需加班),本检测线一年的平均检验能力,单位(辆)。
4.2大型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大型车(挂黄牌)的检测线数量。
4.3小型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小型车(挂蓝牌)的检测线数量。
4.4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三轮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的检测线数量。
4.5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指本机构所拥有的能检测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检测线数量。
4.6其他车型检验能力:指本机构所能完成的上述三种检测线不能检测的车型的检测能力。
注:4.1~4.6适用于常规检验能力
4.7特殊检验能力(辆):指特殊检验机构的年检验车辆数量。
4.8车型代号:见公安部71号令。
4.9申请检验车型范围:指本机构申请所能从事检验的车型范围。
5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5.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兼职时在工作岗位栏内用“(兼)”标注。
5.2职务填写方式: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当只有一个时填写一个即可。
5.3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附页)”。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6.1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2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一页写不下时可附页,并写明“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6.3不确定度:指采用该仪器或设备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应同时标注置信因子(或包含因子)k,k=2时可不填写k值。对没有进行不确定度分析的设备,也可填写设备的准确度或精度等级。
6.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指本机构内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的检测设备以及其他单台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全部。
7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7.1提供一套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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