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Alu ·  2007-08-19 09:43  ·  87954 次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2005-04-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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