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支树平答媒体记者问

  XZKL1234 ·  2016-08-26 06:32  ·  42101 次点击
日前,媒体对质检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进行了专访,在8月15日的头版头条刊发了题目为《坚守质量安全底线提升质量供给水平》的文章,特此转发。
质量安全监督是攻坚战持久战
记者:随着老百姓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个社会对产品质量关注度不断提高,请您介绍一下目前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质检系统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支树平: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有数据显示,我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从2001年的75.8%上升到2015年的91.1%,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从2002年的77.89提高到目前的83.34,这说明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取得了明显提升。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作为制造大国和出口大国,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还不够高,部分产品档次偏低,标准水平和可靠性不高,关键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高,有相当比重的高档数控机床、集成电路、高端芯片、精密检测仪器等依赖进口。“十二五”时期,中国进入世界品牌500强的制造业品牌数量仅占2%。2015年出口工业品遭退运40274批、货值24.3亿美元,因质量问题遭退运的占58.7%。假冒伪劣屡打不绝,“十二五”时期,质检系统累计查处质量违法案件52.2万起、涉案货值245.2亿元。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了当前我国质量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相对落后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供给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的质量安全需求之间的矛盾。
维护质量安全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质检部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加强风险防范,聚集监管重点、集中监管力量,牢牢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上半年,围绕消费品安全,组织开展汽车配件等5个专项的“利剑行动”,共召回缺陷汽车599.88万辆,缺陷消费品110万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3952批次,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9.7%,同比提高0.1个百分点。查处各类质量违法案件1.4万起、货值10.7亿元。
还要引起注意的是,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国门安全形势日益复杂。我国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设备老龄化现象普遍,电梯、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故障时有发生。上半年,我们围绕国门安全,首次组建防疫工作组到安哥拉开展黄热病疫情防控,驻安中国同胞未再受感染,对中国卫生检疫工作模式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国口岸发现传染病例、截获外来有害生物、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化妆品和不合格危险化学品批次都有不小增幅。围绕特种设备安全,深入开展电梯安全攻坚战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攻坚整改战,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同比下降2.6%。
推动企业发挥质量主体作用
记者:维护产品质量安全,既需要政府监管得力,也需要企业切实履责。如何更好地发挥企业在提升产品质量方面的作用?
支树平: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提升质量的主体。这些年来,我们国家也涌现出一批重质量、守诚信的优秀企业。同样的道理,质量出问题,根子也在企业。出了质量问题,企业无路可退。这些年因质量和管理问题被媒体曝光,甚至遭到市场淘汰的企业,也不在少数。即使像当年三鹿集团这样的国内乳业巨头,像丰田汽车这样的跨国大公司,由于忽视质量问题也要付出惨重代价。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推动企业发挥质量主体作用。一要将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清理各种市场障碍,为质量提升松绑解缚,让优质产品畅行无阻,激发企业质量创新内生动力。二要监督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广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制,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三要提高企业质量创新能力,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四要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推动中央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成为国际标准的主要参与者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主体。五要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产品设计、生产、流通、销售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哪个环节发生质量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
今年上半年,质检总局推进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归集20多万家企业110多万条质量信用信息,对18万家进出口企业开展信用管理,新公布信用管理“红黑名单”进出口企业280家。全面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3.4万家企业公开
11万项标准,对1.1万项强制性标准及计划项目开展了整合精简。这些监管创新,为促进推动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
惩罚激励并举推进质量发展
记者:有观点认为,我国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惩罚力度不够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支树平:我国对产品质量问题有完善的惩罚制度,囊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专章对产品责任进行规定;在行政责任方面,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对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惩罚金额增加至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的3倍、10倍甚至30倍;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修正案专门一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最高至死刑。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要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加大惩罚力度的重要举措。目前,我们正在对如何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加大惩罚力度只是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一种手段,还需要完善产品质量激励制度。我国现行的质量法律法规重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兜住底线,但在质量发展和质量促进方面仍是空白。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质量促进法,质量促进法的定位是促进型质量立法,旨在通过建立多角度的质量激励措施,推进质量发展,把提升质量作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内生动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安全需求,建立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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