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任务核定和考核暂行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0491 次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罐车)、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包括质监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国家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索道检测中心、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和企业、行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省质监局通过建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目标责任制,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采取任务核定和目标考核等监管方式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气瓶的定期检验任务核定及检验目标考核,由各市质监局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第四条省质监局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每两年核定一次检验任务,并下达定期检验任务核定通知书。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省质监局下达的定期检验率目标和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定期检验指标开展定期检验任务。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应将定期检验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特种设备集中的企业应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报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特种设备集中企业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任务除由本企业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外,应从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中选择,也可以委托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组织省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第七条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分支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省质监局会同有关市局负责对省级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集中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考核内容如下:
(一)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情况;
(二)检验人员、检验设备、仪器、设施变化情况;
(三)检验质量、检验安全情况;
(四)检验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检验数据和发现的新增特种设备情况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跨行政区域检验的检验机构和省级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是否按规定将检验主要情况报告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第九条在监督考核中,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监局将视情节,对其作出限期整改、调整授权任务的处理决定。
(一)不能完成检验目标任务的;
(二)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持证项次、检验设备、设施不能满足检验任务需要的;
(三)检验质量、检验安全不能保证,发生检验安全责任事故和检验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许可超核定范围检验的;
(五)转让检验资格的。
第十条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要建立内部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分支机构(分院)的检验技术工作指导,并对有关检验机构(分院)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报省质监局。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定期检验的,其牵头单位是检验任务、检验质量、检验安全的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2007-2008年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任务核定通知书
一、国家检验机构
国家特检中心负责:A类游乐设施定期检验、会同省特检联盟和省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实施300MW及其以上机组电站锅炉定期检验。
国家索道检测中心负责:全部索道的全面检验,黄山云谷、太平、玉屏索道和九华山百岁宫缆车的年度检验
二、省特检联盟
(一)全省客运索道年度检验(除国家索检中心负责的以外)、游乐设施(除A类游乐设施)、电站锅炉(除国电系统电站锅炉)、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医用氧舱定期检验;
(二)全省其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不含以下对企业检验机构负责范围)
(三)协助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中石化安庆分公司、淮南化工集团等特种设备数量集中、大检修时间紧的企业,做好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的检验分工,原则上保持原资格核准的业务分工不变。
三、行业检验机构
(一)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压力容器检验站
受中石化安庆分公司约请,承担其部分关键、技术难度大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二)省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
受企业约请,承担国电系统发电企业的电站锅炉及其配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三)蚌埠铁路分局特检机构
1、蚌埠铁路系统的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锅炉和一、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2、蚌埠铁路系统的起重机定期检验。
(四)铁四局锅炉检验所
本企业的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锅炉和一、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四、企业检验机构
(一)安庆石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站
在本企业的统一安排下,分别负责所分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二)马鞍山钢铁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测站
在本企业的统一安排下,分别负责所分工的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锅炉和一、二类压力容器以及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
(三)合肥化工厂压力容器检验站
本企业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四)第三化工建设公司起重机检测站、芜湖造船厂起重机检测站
本企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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